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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

 


1 定义及适用范围


      1.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客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1.2 本工作指引主要适用于接入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所发电量。其它光伏电站项目,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市场〔2013〕109号)


      2.2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计〔2013〕84号)


      2.3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2014版)》(南方电网计〔2014〕66号)


      2.4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试行)》(财〔2013〕74号)


      2.5 《关于明确中低压配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立项要求的通知》(广电计〔2013〕497号)


      2.6 《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的通知》(南方电网系统〔2013〕7号)


      2.7《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信息自动采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3〕120号)


      2.8《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转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电网财〔2015〕60号)


      2.9《广东电网公司购电管理实施细则(Q/CSG-GPG 2 14 052-2014)》

 

 


 3 一般原则


      3.1各单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合同和协议签署、查验等全过程,不收取服务费用。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备用费。


      3.2 建于客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客户自行选择,客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别计算、分开结算,上网电价按广东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3.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3.4 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3.5 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3.6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5个阶段,详细的流程图见附录1和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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