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全称为碳排放权交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碳排放权交易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截止至2022年11月,全国碳市场交易成交额已经超过88亿人民币。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包括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现阶段主要交易标的分为两大类: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配额简称CEA(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目前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标的。碳排放配额是由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企业在指定期限内的碳排放额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碳配额清缴义务。碳配额清缴是重点排放企业的法定义务。现实中,重点排放企业的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往往与实际碳排放量不匹配,因此存在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市场需求。
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最新的裁判案例显示,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企业财产被执行。在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福建某化工公司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因此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该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通知企业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要求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扣留交易成交款。后债务人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被用于财产执行和清偿债务。因此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其与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予以冻结和变卖后清偿债务。
一、碳排放配额交易民事纠纷的类型和交易风险点
1、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纠纷,涉及买方违约不付款的风险,交易平台对交易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
碳排放权持有方在碳交易平台将碳排放配额转让给需求方后,购买方违约未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但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由买卖双方承担,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本身承担的是提供交易设施以及交易服务的功能,不对交易双方的纠纷负责,不对买方的违约付款行为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为任何交易风险负责。
【基本案情】
2018年广州某微碳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微碳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广州某微碳公司在广州碳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微碳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碳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碳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碳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碳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碳交易风险点分析】
1、在交易模式的选择上,出售方自愿放弃交易时买方须有资金保障的条件而先对碳配额进行划拨转让,从而使自身面临不能收回价款的商业风险,同时就此交易模式事先也未与广碳交易中心约定保证责任。
该案中,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碳配额转让划拨至买方公司账户的时间早于转让价款支付的事件,碳配额划拨的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而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则约定为“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余款3781600元及交易手续费7563.2元共计3789163.2元转入广碳交易中心账户中”。卖方在交易时明知买方的交易账户并没有相应的资金,自愿先行把自己的碳配额转让划拨给买方。
有关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在发起委托申报前,应当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作为专业从事碳排放配额投资业务的商事主体,卖方微碳公司对于碳排放配额转让款项远期交付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明知的。该公司甘冒风险,自愿放弃交易中心既有交易规则的保障,事前又未与交易中心约定保证责任,指示交易中心将涉案碳排放配额划拨给买方,事后却要求交易中心对买方未支付转让款承担赔偿责任无合同或者法律依据
2、在涉案碳排放权交易中,有关碳交易中心不属于交易参与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四条明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因此碳交易平台没有法定义务保证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既没有义务保证买方交易资金到位,也没有义务保证卖方一定可以获得碳排放交易款项,对于交易价款不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除非买卖双方与有关碳交易平台进行保证义务的特别约定。
有关碳交易平台虽然对碳排放配额交易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但并非在任何交易模式下均负有保证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的义务。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还是地方法规如《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虽然规定了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或风险准备金制度,但都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机构负有保证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的义务。如果交易者要求碳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应保障买方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资金或者卖方应拥有对应的碳排放额,则应与碳交易中心进行明确的约定。在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碳交易中心并不负有保证交易资金或碳排放配额到位的义务,并非交易相对方或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
3、供电合作项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主体的争议
《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中双方未对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主体进行约定,故应依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关于费用支付的条款确定碳排放费的承担责任和比例。
【基本案情】(2022)青2891民初36号
合作双方在合作开展热电供应项目中,成立热电项目公司即青海陕鼓,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按照《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向用电方供应蒸汽和电力。该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以项目公司名义申报立项,而是以合作一方的名义即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融锂业”)申报电热项目立项并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可研、安评、能评、环评、消评、稳评、土地使用证等,因此恒信融锂业被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即碳排放费用清缴主体,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7日恒信融锂业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碳排放交易配额共计8415421.04元,该碳排放交易配额用于由青海陕鼓运营的热电联产项目。由于合作合同没有对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导致恒信融锂业垫付碳排放交易配额购买费用后被项目公司青海陕鼓拒绝支付,理由是应由政府确定的清缴碳排放配额主体和碳排放配额归属方支付碳排放交易配额购买费用,项目公司不是支付费用的主体,因此双方发生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根据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可以确定恒信融锂业为重点排放单位,也是碳排放交易配额缴纳直接主体,但原、被告合同约定恒信融锂业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费用由恒信融锂业垫付,并计入热电项目,而该热电联项目是恒信融锂业与青海陕鼓以10%、90%投资比例建设的,故该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即对于恒信融锂业主张的已代缴碳排放交易配额8415421.04元,由恒信融锂业承担10%,由青海陕鼓承担90%。
【交易风险点分析】
部分供电合作项目的合同疏于对碳排放配额清缴主体进行约定,导致双方对有关碳排放配额购买费用支出发生争议。供电项目中的立项申报单位一般被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而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点排放单位系法定的清缴碳排放配额主体。现实中部分供电项目的立项由于历史原因并非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项目立项并办理的发电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碳排放配额购买费用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对于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建议在合作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防范被政府确定为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主体后无法向合作方进行追偿的风险。
刘静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0年律师执业经验,10年经济犯罪侦查经验,执业领域包括金融,新能源,经济犯罪和公司合规业务。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和5次个人三等功,广东省金融科技协会法律顾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聘专家,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法律和调解委员会委员,获中国商业保理协会10周年个人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