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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olar Energy Association (简称GSE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广东省从事太阳能利用研究、太阳能产品生产、经营、太阳能产业链相关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太阳能行业驻粤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广东省太阳能界“产学研”联合和太阳能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广东省太阳能利用事业的整体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我省太阳能行业进行管理,建立行业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机制;
(二)开展咨询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本行业产业与市场,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与服务;
(三)积极开展太阳能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太阳能行业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四)促进太阳能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联合开拓市场,帮助协调、解决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包括信息和资料等),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通过各种媒体加强行业对外宣传力度,开展媒体宣传及推广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机构等的沟通与交流;
(七)广泛开展产业、技术、市场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产业、技术及市场发展研讨会、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产品推介、产品展览会等活动,协助企业开展招商推介、市场开发与宣传,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行业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开展有益于光伏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一)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太阳能研究和太阳能相关产业链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太阳能行业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从事太阳能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宣传太阳能知识,尊重和保护会员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五)按本协会规定并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配合协会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或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理事会认定的存在其他有损本团体名誉,侵犯本团体利益行为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超过500家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意见领袖;
(二)由理事单位推荐。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五)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副会长职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有关部门资助);
(四)政府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咨询服务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和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第六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监事会候选人简介
监事长候选人(广州穗开电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为民)
公司简介:广州穗开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是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0亿元。穗开电业属于广东省第一批第13家售电公司(编号SD13),同时是广东省内拥有配电网、综合管廊等能源基础设施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大型综合能源服务商。主营业务:增量配电网、光伏与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分布式能源站(含天然气三联供、冰蓄冷、水蓄冷、储能)、节能管理、产业园区能源开发、能源互联网、能源大数据平台、电力智能化运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及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等。已取得机电、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三体系认证。广州穗开电业有限公司是广东省能源协会副会长单位、售电专委会副主任单位、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理事单位、广州开发区能源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会员单位。
个人简介:李为民,拥有近32年能源行业经验,曾在广州珠江电厂、广州珠江天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控股、广州电力企业集团、广州燃气集团、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担任要职;现任广州穗开电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及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2/3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选举须经理事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六条 投票程序
(一)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二)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二)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当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七条 选票核对无误后,计票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并交由相关负责人宣布结果。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以备查验。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九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监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或理事会成员的减少,适当增补理事。当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的2/3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增补理事的,由该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理事候选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进行。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表决文件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及理事签字。
第十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理事单位数量的增加或减少,适当增补副会长。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九条进行。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并重新选举产生新人选。
新任人选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2”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超过500家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会议议程和议题应安排公正、合理,确保代表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对未经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上表决。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1/5”、“1/3”、“2/3”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意见领袖;
(二)由理事单位推荐。
第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五)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会议应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3”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含邮件、微信、QQ、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2/3”、“半数”等,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1万(含)以内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由会长审批。秘书长所有报销费用由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秘书处人员薪酬管理
(一)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秘书长制定方案,报会长审批确定。
(二)秘书长薪酬由会长确定。
(三)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太协办X号”和“粤太协X号”。“粤太协X号”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粤太协办X号”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协会各类用印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六条 以“粤太协X号”和“粤太协办X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需报会长审批后签发。
第七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八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行文呈批表》,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特殊情况下可使用钉钉、微信、邮件方式确认。
第九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太阳能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与对应的发文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x专业委员会,或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代表处,或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办事处,或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代办处,或广东省太阳能协会xx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的通知》(粤民函〔2019〕1218号)文件精神,依据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以及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简称团体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和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费的交费时间按入会审批时间,一年一交,同一季度入会会员统一季度初缴纳。由协会发出交费通知。协会收到各单位会员交来的会费后,开具由省民政厅规定使用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如有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报告,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会员如果延期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须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协会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协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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