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太协〔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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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会制定了《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 
	2018年9月3日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章程》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行业管理性、方法性、指导性技术规范。某类企业或产品基于安全、环保的市场准入规范;为支撑第三方开展评价、监管的测试、评价程序与评价方法; 
	(五)与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他关联社会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 
	(六)同步研究并转化国际标准的草案文件、采用国外协会标准(事实上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招标中的事实标准等。 
	(七)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 协会成立“广东省太阳能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发展规划,对协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七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标委会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自筹;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员名单报协会标委会存档。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四调 团体标准的格式建议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GB/T 2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特殊情况下,编写格式自定。 
	第十五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可以通过协会官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 
	第十七条 标委会负责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标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由标委会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代号(GSE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可采用标准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标委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广东省太阳能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